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 2012-02-28 点击量: 537 |
一.总则 为提高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总体水平,调动本院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我院教职工,凡以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或同济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的与学院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成果,均为奖励对象。 三.奖励办法 3.1 论文类 3.1.1 在同济大学校定A类刊物(以《同济大学(内部使用)A类核心学术刊物基本目录》为准,下同),《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1.2 在同济大学校定B类刊物,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年度最新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1.3 在国内其他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研究》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3.1.4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专辑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3.1.5刊登在学院简报上的文章,每篇奖励50元。 说明:唯一作者按奖励标准的100%奖励;合作完成的论文,只奖励排名在前三位的作者,奖励比例为:第一作者按照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第二作者按照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第三作者按照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3.2 著作类 3.2.1 以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 3.2.2 以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出版的编著、译著和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 3.2.3 以第一责任人主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部奖励1000元; 3.2.4 以第一责任人出版的编辑类(编辑他人作品)、选注类、创作类作品,每部奖励500元; 3.2.5 以第一责任人主编正式出版的丛书(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作品类),其中每部奖励500元。 3.3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须经科技处或文科办认定)配套资助 3.3.1课题必须是省部级(含)以上纵向研究课题,且是课题第一负责人(自筹资金的除外);3.3.2 配套资助标准:根据课题实际进帐经费,按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4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获奖成果(须经科技处或文科办认定)配套奖励 3.4.1 以第一获奖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项的我院在编教职工,均为奖励对象;3.4.2 奖励标准:按照实际获奖额的1:0.5比例配套奖励。 四.实施步骤 4.1 每年1月1日前,教职工将本人上一年度合乎以上奖励条件的学术材料(原件)报院科研秘书; 4.2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当年的奖励名单及额度,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张榜公布。 五.附则 5.1 以上每项奖励都不重复奖励,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标准的,择其最高奖进行奖励;著作只奖励首版; 5.2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本年度获奖资格,并在院内通报批评; 5.3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5.4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并负责解决本办法不尽事项。 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2008年 12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