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国际中文教育专业硕士(留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6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以及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以及我校有关外国留学生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国际中文教育专业硕士(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 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同济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学术规范,由当事人所在学院(系、所)组织相关学术机构进行认定,被认定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 对已毕业的研究生,一旦发现并查实其有学术不端行为,同济大学有权追回已授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入学注册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国际中文教育专业留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JW201表或JW202表)》,在规定日期内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居留证件及签证管理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若因特殊原因请假需超过2周者,应当由所在学院(部)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批。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2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同意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经学校批准的休学、保留学籍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每学期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4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予以退学。
请假、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坚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病、因事无法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上课迟到15分钟及以上视为旷课一节。请假一天可以口头向班主任提出;请假两天及以上须书面向班主任及辅导员提出;请假三至七天,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及辅导员同意后,还须报学院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同意后,还须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返校的,根据其累计旷课学时数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对于存在旷课情况且旷课小于20课时的研究生,班主任对其进行谈心谈话;对于旷课超过20课时的研究生,由辅导员对其进行谈心谈话,及时关心与帮助学生。
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采用百分制考核的课程,60分及以上为及格。研究生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或完成课程规定的项目等形式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旷课达课内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缺课1/3”。因旷课被取消考核资格者没有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课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课程考核中如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单中予以相应的标注说明。并依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可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填写《同济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作单独安排,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在下一学期第一教学周周末与研究生课程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旷考”行为,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旷考”,没有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课程:
(一)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按旷考处理;
(二)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研究生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多于三门(含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按照退学处理。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创新创业休学除外。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因事休学的研究生应当每学期初自规定的注册日期起2周内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各类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规、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后2周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准许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
(二)中期(综合)考核两次不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开学后2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四)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每学期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4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最终处理决定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经学院(部)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按其培养工作规定中相关提前答辩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研究生在读期间新 HSK六级成绩达到 200 分以上;通过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但是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研究生自结业日期起2年内,若达到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标准规定,并通过学位资格审查与考试者,可向学科专业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答辩通过后申请学位,并可持原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其答辩通过的日期。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论文答辩者,视为放弃结业转毕业的资格,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个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若自入学日期起满1年及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或自入学日期起未满1年个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学习证明。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部)定期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二条 建立院级研究生奖励制度,对研究生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学校章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2023年修订)》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分为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作出检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社会服务等处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可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