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本科管理条例

发布者:张志方发布时间:2018-07-03浏览次数:2199

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汉语言专业本科生管理规定

20246修订)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以及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2号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我校有关国际学生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汉语言专业本科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注册

第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本专业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JW201表或JW202表)》,在规定日期内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和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延后入学。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报道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校缴纳学费、报到和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日期注册的,必须及时办妥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自开学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选课、上课、考核等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注册,并报本科生院备案。暂缓注册的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暂缓注册获准的学生应在假期结束后及时来校,并办理销假及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

第四条  本专业标准修业期为四年。一到四年级均实行学分制。学生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期)。学生在规定的延长修业期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仍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期最后一学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修业期申请表。逾期学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请假、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病、因事无法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上课迟到15分钟及以上视为旷课一节。请假一天可以口头向班主任提出;请假二天及以上须书面向班主任及辅导员提出。请假三至七天,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班主任及辅导员同意后,须报学院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同意后,须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擅自离校的,根据其累计旷课学时数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学习,缺课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累计旷课达1/4以上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且不得申请缓考,不得参加下个学期的开学重考。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并遵守考试纪律。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开学重考合并进行,缓考成绩未通过者,不再另行安排考试。体育课、实践环节或有实验、设计内容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学生无故缺席考核的,不得参加下个学期的开学重考。

学生考试违纪的,不得参加下个学期的开学重考及重修选课,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经一学期教育后表现有所改善的,方可重修该课程。如是毕业班学生,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的,在毕业前一个学期,可给予该课程开学重考、重修的资格。

未获得修读资格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私自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不予登记,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小于10课时班主任对旷课的学生进行谈心谈话,超过10课时由辅导员进行谈心谈话,及时关心与帮助学生。

免修

第十条  学生对所选的必修课已有一定基础,可以提出免修申请。但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必须在80分及以上,且HSK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已达到升下一年级标准者,可以在该课程开始后一个月内申请免修。对于获得免修的课程,学生仍需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考试时的成绩记载。免修课程进入成绩管理系统,未参加考试的以F(不及格)记载。重新学习课程也可申请免听。

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计学分;考试不合格或无故缺考均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开课计划规定执行。考试以闭卷考试为主,也可采用开卷、口试等方式。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作业、测试、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对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时数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提前考试的要求。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五条  考生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同济大学学生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学校将根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无故缺考者,须重新学习;缓考成绩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补考,但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七条  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合格,成绩记载为D(及格),绩点为2。补考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凡考核不合格或无资格考核的学生,均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需按学分缴费,重新学习成绩和次数按实记载。

第十九条  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第一次达到25个学分及以上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需修满创新创业学分才可毕业。《创新创业能力拓展项目》(课号007028)为必修课程,2学分,该课程不选课,以认定形式完成。认定依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成果记录及课程认定实施细则》与学院创新创业能力拓展项目课程认定细则执行。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汉语言(经贸方向、汉语国际教育方向)本科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认定《创新创业能力拓展项目》(007028)课程学分(2学分)。

大学生创新项目:国家级、上海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均可申请国家级和上海市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成果满足毕业设计(论文)开题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认定,可以在其项目研究基础上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学科竞赛、创业类竞赛:获校级学科竞赛及创业类竞赛获奖(以学院认可的学科竞赛为准)三等以上奖项、集体或个人参赛的学生均可申请。 

在学校公布目录的权威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署名第一、二作者,可申请。在学校公布目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发表被 SCI 和 EI检索的论文,署名前三作者可申请。

获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署名前三完成人,可申请。 

学生在每学年 4-5月间可申请学分认定。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竞赛获奖证书、项目结题证书、见报见刊文章论文、专利证书),由学院相关负责老师组织认定,报学院教学院长确认。

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拓展项目》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务员在第四学期、第六学期和第八学期统一在系统中录入。成绩记载根据学生的完成情况确认等级,控制“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取得该课程人数的 30%。

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均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课程成绩、成绩等级和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课程成绩

成绩等级

课程绩点

A

5

B

4

C

3

及格

D

2

不及格、无效

F

0

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记载的全部课程成绩均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入学、升级及插班

第二十三条  HSK 4级180分(含)以上可进入本科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完成每学年所规定的学分,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必须达到以下要求者,方可升下一年级:

一年级升二年级:无HSK分数要求

二年级升三年级:需在当年开学前获得新HSK6级考试180分,并将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交到教学管理办公室

三年级升四年级:无HSK分数要求

第二十四条  非本专业学生,汉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插班考试后,可插入相应年级学习。四年级不得插班。

插入二年级汉语水平要求:插入二年级的学生,必须通过HSK5级考试180分,根据其入学时插班考试成绩,按优(90分-100分)、良(80分-89分)、中(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计入一年级相关课程。其中,插班口试成绩计入初级会话;插班笔试成绩计入初级汉语、初级听力、初级读写、普通话语音训练。

插入三年级汉语水平要求:插入三年级的学生,必须通过HSK6级考试180分,根据其入学时插班考试成绩,按优(90分-100分)、良(80分-89分)、中(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计入一、二年级相关课程。其中,插班口试成绩计入中级听和说;插班笔试成绩计入其它课程。HSK6级考试180分。

插入二年级的学生应有中学毕业后至少一年的学习或工作经历,插入三年级的学生应有中学毕业后至少两年的学习或工作经历。

休学、停学及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留学生办公室、本科生院审批,经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的须先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复核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保障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离开学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复学:

(一)因病休学经治疗康复的学生,须于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并附休学病因诊断、休学期间诊疗记录及康复诊断等相关证明,学院审核后报留学生办公室、本科生院,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审核、复核、复查合格者,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留学生办公室、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已经完成学习的情况,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五)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学习年数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再次达到25个学分及以上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因病等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服从学校安排进行医疗诊断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注册或擅自离校的,以至于连续两周及以上(除获准假期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留学生办公室、本科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告知书及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受学生本人委托的接收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取得15学分)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二)退学学生一经批准退学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领取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并在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离开学校。如两周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在离校系统中为其作离校处理,并作为自动放弃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5;

(三)汉语水平考试达到HSK6级180分(且各单科达到60分及以上)

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受到学校处分两次及以上;

(三)在学期间受到行政拘留,或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三十六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的90%及以上,发给结业证书;已取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的90%,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没有考试违纪或有考试违纪已经解除处分的结业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重修或开学重考,经批准后,取得规定学分者,汉语水平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结业生回校学习期间,发生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规定应予处分行为的,终止其回校学习资格。

第三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都不予补发。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处分奖励及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校纪处分分为以下五种(排列顺序由轻到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建立院级国际学生奖励制度,对国际学生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按趋同化原则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积极为国际学生组织开展介绍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国情教育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鼓励支持国际学生参加或举办各类学生活动。

国际学生若需自发组织文化交流活动,须按相关规定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并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指导监督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院系应及时报留学生办公室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居住校内的国际学生应该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居留证件及签证管理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入境签证:

外国留学生(下称“留学生”)须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或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X1(长期生)或X2(短期生)签证入境。留学生在本国申请入境签证后,务必索回录取通知书、JW201或202表黄联等文件,以便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不可免签入境。

住宿登记:

留学生必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

(一)住宿校外的留学生须至同济大学留学生办公室领取《同济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并持此登记表、护照和房屋租赁合同前往居住地警署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校外)。

(二)住宿校内的留学生须前往留学生宿舍服务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领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校内)。住宿四平路及彰武路校区的留学生在四平路校区留学生宿舍1号楼服务台办理;住宿嘉定校区的留学生在所在宿舍楼服务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