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
预科学籍与管理规定
(2024年6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以及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2号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我校有关国际学生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汉语言专业本科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
第一条 接受我校预科教育的学生,凭《同济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在规定日期内到同济大学留学生办公室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可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到校后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该类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国,费用自理。
第二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必须在次年五月底前向留学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国际学生所在国(地)公立医院的医学健康证明及相关资料,经上海市检验检疫局复查合格,留学生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于保留、放弃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留学生办公室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第四条 新生需参加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包括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学安排、管理规定、结业考核要求等方面。
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凭《同济大学录取通知书》(自费生并须凭学费发票)注册;老生凭学生一卡通(自费生并须凭学费发票)注册。学生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院各项教学活动。
请假、考勤与谈心谈话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坚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无法上课的须书面请假,未及时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均以旷课处理。考勤实行月报制度,无故缺勤累计达30学时的,由学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无故缺勤累计达到60学时的,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按照校纪校规作退学处理。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及以上视为旷课一节。
请假一天可以口头向班主任提出;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须提前填写《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后,须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和预科教育系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还须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预科生在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外出旅游,参加校外活动需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院实行出勤情况谈心谈话制度。
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将给予口头警告;
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将给予严重警告,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将给予严重警告;
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者,将给予严重警告,退学预警提醒;
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者,按照校纪校规作退学处理。
综合测评与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综合测评是作为评估学生日常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的指标,是对学生开展奖学金年度评审的重要依据。
每年12月和2024年5月底前,学院依据学生在学表现和学籍档案记录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包括道德品行20分、学习成绩40分(平时作业20分、课程考试成绩20分)、出勤情况20分、学习态度20分等四方面,总分为100分。两次测评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学生,取消预科结业考试资格,也将无法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综合测评预警提醒制度。第一次综合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学院将给予预警提醒并谈话。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条 对遵守校纪、尊敬师长、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出勤率高、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且两次综合测评均达到90分以上的学生,学院将每年评选“优秀预科生”,对获奖学生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校纪处分分为以下五种(排列顺序由轻到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退学处理
受校纪处分的决定由学院公布并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 预科学习期限为一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一般为19周(含1周考试)。
第十五条 预科教育采用强化教学方式,使语言教学与专业知识教学相结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按预科教育培养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期末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期中考试为30%,期末考试为4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出勤情况为10%,平时作业为10%,课堂表现为10%)。
考查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作业、测试、课堂讨论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程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计分制。两者换算如下:
优:100-90分
良:89-80分
中:79-70分
及格:69-60分
不及格:59-0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提前考试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考前可申请缓考。缓考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成绩按实记载。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不得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成绩表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考场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务必谨记以下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且以旷考论处。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考试中如出现作弊行为,考试作弊的学生其当科成绩记为零分,同时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三)迟到的考生必须得到监考老师许可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因故短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老师允许。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四)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上安静等候。监考老师收卷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得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伤、病连续缺勤达60学时的或累计缺勤超过90学时及以上的,经学院考核无法继续学业者,一般应休学。获准休学的学生,自休学之日起,学生回国休养,停发奖学金。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生须书面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学院同意后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5天内离校,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因病休学者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留学生所在国(地)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健康证明及相关资料;学院交由同济大学医院审核合格后,发出复查通知书。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合格者经留学生办公室审核予以复学;否则须立即回国,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学院同意并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经同意复学的学生,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健康原因休学者,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习生活费,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复学后其休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不补发,医疗费不报销。
第三十一条 获准复学的学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休学、复学的学生,同济大学留学生办公室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退学与奖学金取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无故缺勤累计达到60学时者;
(三)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
(四)经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五)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注销其学籍。退学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5天之内离开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回国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留学生办公室将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预科结业考试,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对于重修预科的学生,如第二年结业考试仍不合格,也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结业与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预科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各类考试,学生并须通过每年5月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行为表现、学习态度、考勤和学习成绩)以及两次综合测评,准予结业。
第三十九条 证书发放:
(一)获得预科结业资格者发给成绩单和预科结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证明。
(二)成绩单、结业证书、学习证明只发一份。
第四十条 遗失或损坏结业证书,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离校
第四十一条 获得预科结业资格者,持结业证书、成绩单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专业学校报到。
学籍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在学情况。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参加活动情况、约谈记录、班主任综合评价和学校意见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