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进修生管理规定
(2024年6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以及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2号发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我校有关国际学生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进修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注册
第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进修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JW201表或JW202表)》,在规定日期内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和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延后入学。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期限内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校缴纳学费、报到和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日期内注册的,必须及时办妥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自开学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选课、上课、考核等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注册,学院在批准后应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暂缓注册的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在假期结束后及时来校,并办理销假及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分班、换班及教材选用
第四条 学院开设初级、中级和高级班。
从未学过汉语的同学直接进入初级班学习。其他学生经过分班考试或有关考核后,分入相应班级学习。
学生在入学后一周内,如不适应所在班级的汉语学习,可根据实际汉语水平提出换班要求,填写换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新的班级学习。
第五条 各班所用教材由学院指定,并由阅览室代售和发放。自费生:自费购买教材;公费生:领取教材。
请假、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坚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病、因事无法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上课迟到15分钟及以上视为旷课一节。请假一天可以口头向班主任提出;请假两天及以上须书面向班主任及辅导员提出;请假三至七天,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及辅导员同意后,须报学院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同意后,须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擅自离校的,根据其累计旷课学时数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学习,未经任课教师同意,缺课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
第八条 有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终考核的课程,其平时、期中和期终考核成绩分别占学期总成绩的20%、25%、55%。有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的课程,其平时、期终考核成绩分别占学期总成绩的20%和80%。
成绩记载方法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等级记分制换算:
优(100-90分)
良(89-80分)
中(79-70分)
及格(69-60分)
不及格(59-0分)
第九条 证书发放
(一)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院发给成绩单、学习证明和结业证书;
(二)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只发给成绩单和学习证明;
(三)无成绩者(缺考),仅发给学习证明;
(四)成绩单、结业证书只发一份,遗失不补。
处分、奖励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校纪处分分为以下五种(排列顺序由轻到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
第十一条 建立院级国际学生奖励制度,对国际学生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按趋同化原则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积极为国际学生组织开展介绍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国情教育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鼓励支持国际学生参加或举办各类学生活动。
国际学生若需自发组织文化交流活动,须按相关规定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并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院系应及时报留学生办公室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居住校内的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的居留证件及签证管理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入境签证:
外国留学生(下称“留学生”)须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或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X1(长期生)或X2(短期生)签证入境。留学生在本国申请入境签证后,务必索回录取通知书、JW201或202表黄联等文件,以便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不可免签入境。
住宿登记:
留学生必须在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
(一)住宿校外的留学生须至同济大学留学生办公室领取《同济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并持此登记表、护照和房屋租赁合同前往居住地警署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校外)。
(二)住宿校内的留学生须前往留学生宿舍服务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领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校内)。住宿四平路及彰武路校区的留学生在四平路校区留学生宿舍1号楼服务台办理;住宿嘉定校区的留学生在所在宿舍楼服务台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旷课情况且旷课小于20课时的学生,班主任对其进行谈心谈话;对于旷课超过20课时的学生,由辅导员进行谈心谈话,及时关心与帮助学生。